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穩(wěn)健發(fā)展的根源,保護金融消費者具有保持金融市場穩(wěn)定、保障經(jīng)濟人權和經(jīng)濟民主的重要功能。本書以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主體、客體(利益)、規(guī)范、程序為主線,分析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的現(xiàn)狀,借鑒美、英國家在此領域的改革經(jīng)驗,為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提出建議。
朱淑娣,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美國耶魯大學福克斯國際學者,入選“上海市政府浦江人才”項目。在國內最早倡導并探索國際經(jīng)濟行政法學的系統(tǒng)研究,主持或深度參與近10項課題的研究。其中包括復旦-耶魯國際?怂鬼椖浚骸禬TO體制下的國際(貿易)行政法》、“985”工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創(chuàng)新基地項目《美國知識產(chǎn)權(行政)法律制度》、上海市人大項目《國際金融中心規(guī)制立法比較研究——以中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比較為中心》。相關的主要專著有:《歐盟經(jīng)濟行政法》(東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運行中的國際經(jīng)濟行政法》(時事出版社2002年版)、《WTO體制下的國際貿易救濟審查制度研究》(時事出版社2005年版)、《國際經(jīng)濟行政法》(學林出版社2008年版)、《WTO與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學林出版社2011年版)、《中美知識產(chǎn)權行政法保護制度比較》(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12年版)。
萬玲,法學博士,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jīng)濟人文學院講師,研究領域為商法、經(jīng)濟行政法、金融規(guī)制法。主編《商法導論》、《商務契約關系》等全英文教材(時代經(jīng)濟出版社2010年版),其中《商法導論》榮獲2011年上海普通高校優(yōu)秀教材獎。在國內最早倡導并探索運用系統(tǒng)法學研究金融規(guī)制行政法,尤其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持上海市高校骨干教師研究課題:《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與離岸金融監(jiān)管問題研究》(完成)。深度參與上海市人大項目:《國際金融中心規(guī)制立法比較研究——以中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比較為中心》(完成)。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資料
三、思路與方法
四、觀點與探索
第一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概念解析
第一節(jié) 消費者
第二節(jié) 金融消費者
第三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二、金融消費者隱私權
三、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四、金融消費者求償權
第四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xiàn)實必要性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依據(jù)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路徑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理論闡釋
第一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一、實質正義視角
二、公權干預視角
三、公權控權視角
四、公共利益視角
第二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可能性分析
一、行政法上權利(力)結構特點
二、行政法的制約與激勵機制
三、行政法對權利救濟方式的多樣性與實效性
第三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一、實質正義原則
二、適度保護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四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路徑
一、行政制規(guī)
二、行政執(zhí)法
三、行政司法
四、行政訴訟
第三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制度結構
一、主體要素
二、利益要素
三、規(guī)范要素
四、程序要素
第二節(jié)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現(xiàn)狀分析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視角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內容視危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規(guī)范視角
四、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程序視角
五、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中的主要問題
第四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之域外經(jīng)驗
第一節(jié) 美國制度
一、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法律體系
二、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
三、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措施
四、制度評析與經(jīng)驗借鑒
第二節(jié) 英國制度
一、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法律體系
二、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
三、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措施
四、制度評析與經(jīng)驗借鑒
第五章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盡快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理順法律法規(guī),避免法律適用沖突
第二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公行政視閾下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
二、“一行三會”格局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機構
第三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實體內容的完善
一、金融消費者隱私權
二、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三、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四、金融消費者求償權
第四節(jié)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程序制度的完善
一、機構自主:完善內部糾紛解決前置程序
二、同業(yè)調解:完善金融行業(yè)組織調解機制
三、監(jiān)管介入:探索創(chuàng)新金融行政司法行為
四、金融仲裁:完善金融消費爭端仲裁機制
五、司法審查:金融消費者保障的最后防線
結語
附錄一 多弗(多德·弗蘭克)法案創(chuàng)造了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附錄二 調查——消費者金融服務法以及消費者金融服務委員會:一個新的聯(lián)邦管制機構
附錄三 《多德·弗蘭克法案》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聯(lián)邦法律優(yōu)于州法
附錄四 國會擴大對舉報涉嫌違反證券法行為的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筆者認為,對于消費者的界定,應該是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判斷消費者的主體性,即,以分析該法律關系是否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保護范圍為路徑。在這樣的思路下,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在并非以經(jīng)營為目的的前提下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那相對于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jīng)營者就處于弱勢,即應納入《消法》的保護范圍,以法律確認其消費者資格。首先,《消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單位應該成為該法保護對象。從《消法》第一條規(guī)定判斷,該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現(xiàn)代社會消費關系中的弱勢方。那么何為弱勢方呢?有學者認為個人消費者在具體消費關系中相對經(jīng)營者處于弱者地位,這種不平衡的力量對比是《消法》對消費者予以特別保護的基礎,然而如果將各種社會組織都劃入消費者的范圍內,消費者這一弱勢特征就不會凸顯出來。本書認為該觀點是片面的。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予以特別保護的理論基礎在于對弱者的保護,具體來說,信息不對稱造成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不會因為各種社會組織納入消費者范圍而減弱或消失,因為信息不對稱是客觀存在的,經(jīng)營方永遠都在信息占有上享有天然優(yōu)勢。當法人或單位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對稱,單位和法人同樣處于弱者的地位。從此角度分析,各種社會組織或單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調整和保護。從實證角度出發(fā),消費者的概念已經(jīng)以一種寬泛的方式被界定。比如,《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將消費者的范圍界定為個人和單位,根據(jù)該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該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督魇嵤ㄏM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也將單位界定為消費者,該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再如,《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同樣將單位列入消費者保護范圍,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此外,《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及《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均作出同樣的規(guī)定,將單位劃入消費者的范圍。日本對于消費者范圍的界定體現(xiàn)了立法者對現(xiàn)實社會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的關注,其從兩個層面來界定消費者:①其一,直接為生活為目的進行的商品、服務交易;其二,與生活目的有著間接關系的消費,稱為準消費。②日本對消費者的概念采取了更寬泛、機動的解釋模式。對于不斷發(fā)展的經(jīng)濟和消費模式,這種彈性定義也起到了與時俱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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