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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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ǘ﹦h去第十四條*款。
。ㄈ⿲⒌谖迨畻l*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nèi)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節(jié)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