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中,我們將著重探討被害人以及被害過程,其中包括犯罪對被害人產生的效應;該章也涉及被害人回應被害過程的各種方式。同時,我們也會簡要評論被害人學文獻中所討論的一些主要問題。本章將始終考慮從總體上甄別對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路徑形成挑戰(zhàn)的各種問題。
在第二章中,我們會將重點轉向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決策。在該章中,我們將首先考察兩種以社會福利為基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獨立于刑事司法制度而運行的措施。其中第一種涉及對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給予國家補償的規(guī)定;第二種則包含了被害人援助方案。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政策回應與恢復性司法具有相同的“損害救濟”目標,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與恢復性司法觀念相互協(xié)調,即使它們既不像后者將重點放在犯罪人對被害人承擔的個人責任上,又不涉及一個包容性的決定程序。這也是為什么作者在表1.1中將其描述成一個單獨的“福利模式”的原因。
在第三章中,我們將考察被傳統(tǒng)刑事司法制度所接納的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某些主要措施。它們包括各種力圖使再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的影響小化、提高被害人參與該程序的能力或者以經濟補償的形式為被害人提供救濟等措施。就已經被普通法司法制度所接納的各種被害人參與措施而言,它們通常多為被害人與刑事司法決定者(包括裁判者)之間進行交流提供一個單向通道,而缺少促進主要當事人之間對話的可能性。因此,它們既無法滿足包容性參與的原則,又不能保持一種“平衡關注”。而這兩點都是恢復性司法路徑的標志。
在第四章中,我們論述的重點將從福利性措施和刑事司法措施轉向恢復性司法路徑及其與被害人的潛在關系。作者辨析了恢復性司法對刑事司法制度的各種批評,而且該批評與各種潛在“改革議程”及其對被害人的意義聯系在一起。作者辨析了近期關于恢復性司法發(fā)展的政策措施,而且評價了其對被害人的影響。
在第五章中,依據從各個法域收集到的實證資料,作者評價恢復性司法程序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需求。
最后,第六章將從更具批評性的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視角出發(fā)評價恢復性司法。這一視角來自于第一章所提出的有關問題。第六章評價恢復性司法的局限性;考察恢復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處理諸多被害人學文獻所提出的有關擔憂;贊同恢復性司法的主張即在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之間尋求一個恰當的平衡。
《解讀被害人與恢復性司法》著重探討對犯罪學理論和近年來刑事司法決策及其實踐方向有著空前影響的兩項相關進展。
開放大學出版社成功地出版了“犯罪與司法” (Crimeand Justice)系列叢書,詹姆斯·迪南(James Dignan)的著作《解讀被害人與恢復性司法》是本套叢書的第十二本。在英國,這套叢書已被廣泛作為大學犯罪學和刑事司法教學的重要教材,在海外也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此叢書的目的是為本科生或研究生在相關領域及深入研究方面提供堅實的基礎。讀者群也定位為對這一領域較為陌生的學生,用語通俗易懂,內容豐富深刻。但是,作者始終都在擴展讀者的視野,鼓勵他們以批判和質疑的眼光去走近犯罪學知識和理論。 詹姆斯·迪南是刑事司法領域著名且經驗豐富的作者之一,他能夠將專業(yè)知識與通俗易懂的文字、生動活潑的語言風格結合起來以表達復雜的思想。近年來,犯罪學與刑事司法變得越來越重要!督庾x被害人與恢復性司法》一書采用獨特方式描述了其中的觀點與爭議。運用“恢復性司法”的原則回應犯罪的觀點,引起了世界上許多犯罪學家與政策制定者的極大興趣,特別是在澳大利亞有影響的學者約翰·布雷斯韋特(John:Braithwaite)對這一話題作出革命性貢獻的影響下。迪南深入探索了恢復性司法背后的幾種主要理論觀點,提供了實踐中運用這—理論的大量經驗數據,分析了恢復性司法如何為被害人與犯罪人所理解,以及恢復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在減少再犯罪方面是“有效的”(雖然這并不必然是它的主要目的)。
叢書主編序言
鳴謝
引言
嘗試定義恢復性司法
分析框架
本書結構
注釋
第一章 被害人、被害與被害人學
有助于被害人“能見度”提高的因素
被害人:身份和屬性
被害及其效應
被害人對被害的回應
被害人學及其類型
概要
注釋
延伸閱讀
第二章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決策:“福利路徑”
福利模式
刑事損害補償方案
被害人援助
結論
注釋
延伸閱讀
第三章 被害人與刑事司法制度
被“剝奪權利時代”無視的被害人
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政策措施
賦予被害人權利:傳統(tǒng)刑事司法路徑
盤點:在傳統(tǒng)刑事司法框架內納入被害人的意見
注釋
延伸閱讀
第四章 恢復性司法及其對被害人的意義
恢復性司法運動的知識根基
被害人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政策含義
恢復性司法路徑的類型
結論
注釋
延伸閱讀
第五章 以被害人的視角評估恢復性司法:經驗證據
恢復性司法與被害人:研究成果概述
結論
注釋
延伸閱讀
第六章 全面評價恢復性司法
承認恢復性司法的局限性
從“理想被害人”模式評價恢復性司法
達到最佳平衡抑或缺乏相互制衡
概要和最后評論
注釋
延伸閱讀
詞匯表
參考文獻
在傳統(tǒng)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害人有權獲得的最常見救濟是法院判決命令支付的經濟補償。事實上,很多年來法院授予被害人補償令權力的引入和強化,代表了第一批暫時高潮(即近年來一連串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措施)的到來。在被害人遭受傷害、損失或損壞時犯罪人給予補償,作為附加刑第一次被1972年的《刑事司法法》引入。十年之后,法院有權自主作出補償決定,所以補償不再是其他刑罰的附加刑。法院對犯罪人同時科處罰金刑和補償刑時,補償刑優(yōu)先于罰金刑而選擇適用(1982年《刑事司法法》)。更加令人鼓舞的是,1988年《刑事司法法》要求法庭考慮在所有給被害人造成個人財產損失、損害以及人身傷害的案件中判決補償,如果不判決補償要給出理由。
被害人補償原則看起來很受被害人的歡迎(參見Shap—land et al.,1985;Hamilton and Winsniewski,1996),并且很多年來法院授予的補償令的數目也保持穩(wěn)定的增長。然而在1990年至2001年,不管是治安法院還是刑事法院,法院授予補償令的數量@與適用補償措施的比例都急劇下降。結果,大多數被害人,甚至在被告人被定罪的情況下,也沒有獲得加害人的補償。在暴力犯罪案件中,被治安法院判處支付補償的被告人的比例從60%降低到35%,刑事法院的情況也有類似的降低,從1990年的29%降低到2001年16%。在輕微財產犯罪的案件中,被治安法院判處支付補償的被告人的比例從22%下降到14%,刑事法院的被告人從1990年的13%降低到2001年的8%。法院態(tài)度方面明顯變化的原因不是立即就顯現出來的,而且從同時期對犯罪被害人的日益高度關注的角度來看,這個原因似乎是較為奇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