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共有緒論、證據法概述、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據的提供和收集以及證據的審核認定七章。其中,緒論主要有證據法的立法模式、淵源、研究對象、理論基礎等內容;證據法概述有證據的概念、特征、分類、發(fā)展歷史、基本原則和主要證據規(guī)則等內容;證據的種類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筆錄等內容;證明對象有案件事實與證明、證明對象的范圍、自認、司法認知、推定等內容;證明責任則分為民事、行政、刑事三類案件的證明責任來闡述;證據的提供和收集則有舉證期限、證據轉化、新的證據、刑事訴訟中新的證據、證據交換、法院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家輔助人、證明妨礙等內容;證據的審核認定有質證、證明標準、證據的認定等內容。
廖永安,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湘潭大學副校長,湖南省2011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法治湖南建設與區(qū)域社會治理”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主任,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和重點學科負責人,國家法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主任,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主持人,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術帶頭人、教育部新世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湖南省首屆青年法學家,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學名師、湖南省社會科學專家。兼任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出版學術著作3部,與他人合著學術著作10余部,主編國家十一五規(guī)劃教材一部,其他教材6部,在《求是》、《中國法學》、《中外法學》、《人民日報》等報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100余篇。先后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重大項目1項、青年項目2項,省部級項目10余項。獲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中國法學成果一等獎、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等獎勵10余項。
王國征,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貿促會青島調解中心凋解員、兼職律師等。著有專著3部,參加撰寫或編寫專著、教材10余部,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近40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等國家、省部級項目多項。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主講教師之一。
李蓉,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訴訟證據法學”主講教師之一。在《法學家》、《政法論壇》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獨自撰寫并出版專著2部,參與撰寫和編著專著、教材10余部,主持國家、省部級課題10余項。
v緒論
第一章 證據法概述
第一節(jié) 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第三節(jié) 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jié) 證據制度的發(fā)展歷史
第五節(jié) 證據法的主要原則
第六節(jié) 主要的證據規(guī)則
第二章 證據的種類
第一節(jié) 證據種類概述
第二節(jié) 當事人陳述
第三節(jié) 書證
第四節(jié) 物證
第五節(jié) 視聽資料
第六節(jié) 電子數據
第七節(jié) 證人證言
第八節(jié) 鑒定意見
第九節(jié) 筆錄
第三章 證明對象
第一節(jié) 案件事實與證明
第二節(jié) 證明對象的范圍
第三節(jié) 自認
第四節(jié) 司法認知
第五節(jié) 推定
第四章 證明責任
第一節(jié) 證明責任概述
第二節(jié) 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
第三節(jié) 行政案件的證明責任
第四節(jié) 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
第五章 證據的提供和收集
第一節(jié) 舉證期限
第二節(jié) 證據轉化
第三節(jié) 新的證據
第四節(jié) 證據交換
第五節(jié) 法院調查取證
第六節(jié) 證據保全
第七節(jié) 專家輔助人
第八節(jié) 證明妨礙
第六章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一節(jié) 質證
第二節(jié) 證明標準
第三節(jié) 證據的認定
《訴訟證據法學/iCourse·教材 國家級精品資源共享課教材》:
一、關聯(lián)性證據規(guī)則
關聯(lián)性證據規(guī)則,又稱為關聯(lián)性規(guī)則或相關性(證據)規(guī)則,是指只有那些在正常推理過程中被視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才允許在審判中提交。
關聯(lián)性規(guī)則是英美證據法中的一項基礎性證據規(guī)則。英美法理論認為,作為證據,必須既有關聯(lián)性,又具有可采性。關聯(lián)性規(guī)則被視為規(guī)范證據可采性的“黃金規(guī)則”。盡管具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并不必然具有可采性,但是沒有關聯(lián)性的證據必然沒有可采性。所以,關聯(lián)性規(guī)則是關于可采性的一般規(guī)則或基礎規(guī)則,除非證據具有關聯(lián)性,否則不產生可采性問題。
我國立法盡管沒有明確規(guī)定關聯(lián)性規(guī)則,但我國理論界對于“只有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才能用作證據”這一點早已達成一致認識。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概念
1.非法證據與不合法證據
證據具有合法性,但對于非法證據與不合法證據之間的關系,學者之間存在不同認識,爭議的焦點在于非法證據與不合法證據是否等同。本書認為,非法證據屬于不合法證據,但不合法證據并不等于非法證據;非法證據屬于收集程序不合法,且其不合法性達到了一定程度。
2.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概念
非法證據是指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當事人或其他公民特定的合法權利而收集的證據材料。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指證據材料因其取證程序嚴重不合法而喪失證據能力。
對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概念,應當明確兩點:一是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中的“證據”,應為證據材料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證據;因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中所謂的“非法證據”,準確地說應是非法證據材料。二是所要排除的是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而不是證明力。
。ǘ┟袷略V訟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1.關于是否承認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爭議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僅限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包括法院進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工作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有可能采取非法取證手段,對此,需要規(guī)范法院的取證行為;但是,這不屬于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所要解決的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濫觴于美國判例法,后延及英國以及歐洲、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種證據規(guī)則,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最初適用于刑事訴訟領域,旨在遏制警察的違法取證行為,后逐步呈現(xiàn)出向民事訴訟領域擴展的趨勢。從比較法角度看,各國在民事訴訟領域是否采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不盡相同。
2.我國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內容
。1)1995年《錄音資料批復》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法復(1995)2號)(以下簡稱《錄音資料批復》)規(guī)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雹
應當說,《錄音資料批復》確定了一條新的證據規(guī)則——錄制時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是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條件,不具備此要件的,無證據能力,應當在訴訟中予以排除!朵浺糍Y料批復》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作出了規(guī)定,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將錄音取得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標準限定在經對方同意,反過來說就是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較低,大量的具有證明價值的證據材料被排除于訴訟程序之外。這樣雖然尊重了其他的重大的社會價值,卻無助于發(fā)現(xiàn)真實的價值目標之實現(xiàn)。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影像資料的情況是很復雜的,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制其談話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而依據《錄音資料批復》,審判人員即使相信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也無法對權利人予以保護,因此,對這些證據材料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當然,《錄音資料批復》對形成我國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推動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2)2001年《民訴證據規(guī)定》
2001年《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1995年《錄音資料批復》的基礎上,通過總結有關的審判實踐經驗和吸收有關的理論研究成果,2001年《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68條對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作了規(guī)定。與《錄音資料批復》不同的是,《錄音資料批復》僅僅是針對錄音資料設定了排除標準;而2001年《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68條則是針對所有的民事證據設定的排除標準。因此可以說,至此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
2001年《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68條確立了我國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其積極意義是不言自明的。但其也存在不足,如設定的“侵犯他人合法利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兩個標準,過于抽象、籠統(tǒng),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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