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太史公開創(chuàng)了修史之軌轍后,在中華帝國的正史編撰傳統中,有那么一類官員成為帝國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樣,他們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愛,他們即可稱作循吏。能夠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無疑是帝制中國模范官僚的代表。傳統中國具有家國同構的泛倫理制度和泛道德政治,以循吏為代表的司法官員群體是禮法制度的贊同者與司法實踐的操作者,從而在禮法制度與司法實踐之間起到了橋梁或媒介的作用,是發(fā)掘和理解傳統中國,尤其是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獨特意蘊的關鍵。
本書從三個維度展開了翔實的討論:考述傳統中國循吏的歷史源流,分析循吏賴以存在的制度基礎與文化氛圍,解讀循吏司法的獨特風格。據此,作者向我們精彩地展現了三種相互關聯的類型建構:情感本體的文化類型,踐行愛民情感的官僚類型,以及情法兼顧的司法類型?梢赃@么說,明清時期以循吏為代表的司法官員群體,其司法裁判以考量情感為基本特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傳統中國的政治信念與司法理想。
1. 以二十五史循吏傳為素材,于尋常史料之中發(fā)掘新問題
在如今精彩紛繁的史學研究中,像二十五史循吏傳這樣的材料,實在太過尋常。因此,如何在尋常材料之中展開不尋常的思考,也就更考驗功力。史料既無所謂新,也無所謂舊,史料的價值究竟怎樣,不但要看學者據以研究什么問題,而且也端賴學者觀察問題之視角,運用史料之技巧。正是在這些土得掉渣的史料中,本書發(fā)現了值得我們關注的新問題:兩千余年來被帝國官方歷史編撰者反復贊譽的循吏群體,他們的司法實踐究竟有何典范意義?或者說,哪些要素構成了明清中國州縣官員司法的類型特征,他們是否具有某種意義上的恒定性?
2. 為帝制中國上下兩千年的模范司法官員群體畫像,展現法律文化史的獨特魅力
人既是文化和制度的創(chuàng)造者,又是它們的產物,還是它們的運用者。如果國家、社會和文化是考察司法問題的宏觀背景,司法制度是考察司法實踐的程序架構,那么司法官員便是在宏觀背景與具體制度中進行操作實踐的特殊群體。唯有刻畫司法官員的行為方式,才能獲得司法實踐的動態(tài)圖像。通過司法官員群體這個中間視角,我們才能真正看清宏觀背景和制度架構是如何影響了他們的實踐行為,而他們的實踐行為又形成了怎樣的司法風格,對司法制度產生了什么影響。
3. 考證與想象力的完美結合,既富有學術性,又令人有悅讀感
本書延續(xù)了作者一貫的風格與理念,不僅長于考證,也不缺少適度的想象,學術性與悅讀感兼?zhèn)。史料翔實,參考文獻及資料引用廣搏,就學術原創(chuàng)性而言,既是對循吏傳的經驗研究,也提出了具有規(guī)范意義的理論構想。在論述過程中,豐富的故事和案例,讀來趣味盎然,讀者能夠感受到作者對各類史料的深刻理解,對研究對象的透徹體悟。
尋常史料與不尋常的思考(代序)
帝制中國的官員,究竟有著怎樣一副面孔?這個問題實在太難回答。勤能抑或昏庸,清正抑或貪婪,仁恕抑或酷虐,凡此種種,不一而足。以及,那些還沒來得及被貼上標簽,就被歷史淡忘了的大多數們。不過,自太史公開創(chuàng)了修史之軌轍后,在中華帝國的正史編纂傳統中,至少有兩類官員得到了特別的關注循吏和酷吏。
唐太宗有言: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惜乎,歷史本身并不總是那么一目了然,明鏡高懸。讀史,讀的也是史家之史;蛘哒f,史書原本就是史家悉心打磨的明鏡,一面銘題著警誡,一面鐫刻著典范。對其功效,可用抑惡揚善以概之;在其背后,則有史家道德義法存焉。如果說二十五史中的酷吏,乃是讓天下官員引以為戒的反面形象,那么循吏則是帝國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樣。為了進入歷史書寫,為了顯親揚名,有些官員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愛,他們即可稱作循吏。所以,能夠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無疑是帝制中國模范官僚的代表。上下兩千年,躋身循吏傳的不過寥寥數百人,但他們卻被深深烙上了榜樣的印記,聚焦著官方話語的褒獎和頌揚,以及對理想官員的敘述和想象。
于是,這樣的一群模范官員,就進入了法律文化史學者徐忠明先生的視野。又于是,我讀到了這本《情感、循吏與明清時期司法實踐》。忠明先生是我的老師,亦是摯友。坦白說,這次他以正史循吏傳作素材,實在有些出乎我的意料。以我的了解,他向來比較留意挖掘和利用中國法律史的邊緣史料。小說、戲曲、諺語、笑話之類的素材,在他筆下,無不展現出法律文化史的新意與魅力,也頗受國內學者的關注。他之前出版的《包公故事:一個考察中國法律文化的視角》《案例、故事與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諸書,都彰顯和延續(xù)了這種風格與理念,也著實寵壞了像我這樣既看重學術性又偏好悅讀感的讀者,口味變得越來越刁鉆。因此,我總是抱持著一種習慣性的閱讀期待,希望他的下一本書,能夠提供更加新鮮有趣的史料。誰知,這次廚師卻一反常態(tài),沒有為食客挖掘新巧鮮活的食材,而是端上了一盤家常菜,令人心中不免有些失望。莫非作者江淹才盡,還是希望嘗試不同的風格?在如今精彩紛繁的史學研究中,像二十五史循吏傳這樣的材料,實在太過尋常,尋常得甚至令人有些許厭倦。如何于尋常材料之中展開不尋常的思考,也就更考驗功力。如同好的廚師,即使面對一碟平淡無奇的豆腐,也可以做得大有乾坤。
1998年,有兩本譯著同時在中國大陸出版,可以說給國內的中國法律史研究投下了兩顆重磅炸彈,產生了強勁而又持久的沖擊波。其中一本,是日本學者滋賀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緒、夫馬進先生所著的《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另一本,則是華裔美國學者黃宗智先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自此之后,關于明清中國司法實踐的研究,就逐漸成為國內法律史學界的關注熱點,相繼出版的論著可謂琳瑯滿目,學術爭鳴也頗為喧囂。以我有限的閱讀范圍來看,這一領域的研究業(yè)績大約可以概括為四點:其一,拓展、挖掘和利用了各類地方司法檔案;其二,圍繞裁判的法源依據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三,在進一步細化的同時,也深化了我們對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制度裝置、運作機制(原理)以及糾紛解決技藝的認知;其四,基本上放棄了以往那種單一的規(guī)范研究,而更側重經驗研究。
不過,也毋庸諱言,這些成果固然展現了明清中國司法實踐研究的極大進展,但基本是在滋賀秀三、寺田浩明和黃宗智先生所預設的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的籠罩下進行的學術操作,就問題意識和理論構想來看,并無足夠的原創(chuàng)意義。面對這樣一幅紛繁卻并不怎么絢麗的學術圖像,我們不得不追問:如何在既有學術語境中重新思考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進一步推進這一話題的研究?對此,本書或許給出了一種答案。
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學術進步,不外乎體現在史料運用、問題意識、分析方法與理論建構上。就史料而言,可以說,幾乎所有歷史學家都有挖掘新史料、運用新史料的強烈癖好和追求;歷史研究的推陳出新,也往往與新材料的出現密不可分。新史料固然是提出新問題的有效前提,甲骨文、青銅器、秦漢簡牘、敦煌文書的發(fā)現和利用,極大地改變了中國上古史和中古史的研究格局,明清檔案的開發(fā)與運用,則刷新了明清史研究的面貌。同時,新史料也是提出歷史研究新方法的基礎之一,王國維先生的二重證據法便是例證。不過,對于史料的開拓,似乎也不必一味追求劍走偏鋒,獨辟蹊徑。在舊史料或常見史料中發(fā)現新問題,在新方法和新理論的指引下分析舊史料或常見史料,都是推進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有效途徑。陳寅恪先生所著《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和《唐代政治史述論稿》,堪稱中古史研究的經典之作,不僅具有新的問題意識,而且也有新的理論價值,為隋唐制度史和政治史研究確立了新典范。然而陳先生所利用的,確然只是尋常史料。如此說來,那些我們可能習以為常甚至熟視無睹的普通食材,如若巧妙烹飪,同樣可以做出富有原創(chuàng)味道的學術盛宴。
事實上,你見或者不見,史料就在那里。關鍵在于,我們以什么眼光來發(fā)現它們的價值,用什么理論和方法來解讀其中蘊含的信息和意義。史料既無所謂新,也無所謂舊。史料的價值究竟怎樣,不但要看學者據以研究什么問題,而且也端賴學者觀察問題之視角,運用史料之技巧。史學論著之優(yōu)劣得失,并非完全取決于史料,根本還在于史家的史識如何。沒有獨具眼力的史識,自然做不出富有創(chuàng)意的研究。
與當下中國法律史,特別是明清法律史學界蓬勃發(fā)展的檔案研究相比,本書中所利用的史料可謂土得掉渣,基本來自明清正史的循吏傳。這樣的素材,幾乎很少受到我國法律史學者的青睞,甚至被漠視。一方面,在檔案的重要性已被普遍認同的今天,檔案研究儼然席卷八荒,獨霸天下,我們幾乎言必稱檔案。但另一方面,卻出現了嚴重的正史缺席狀況,至多也是略作點綴而已。在這樣的學術生態(tài)下,拿循吏傳來研究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難免要冒不入流的風險。但正如我所指出的,在舊史料中發(fā)掘新問題,同樣也是歷史研究的一條路徑。
正是在這些土得掉渣的史料中,本書發(fā)現了值得我們關注的新問題:兩千余年來被帝國官方歷史編撰者反復贊譽的循吏群體,他們的司法實踐究竟有何典范意義?或者說,哪些要素構成了明清中國州縣官員司法的類型特征,它們是否具有某種意義上的恒定性?盡管通過梳理司法檔案,我們也可以嘗試勾勒官員的裁判特征,但司法檔案所隱含的官員形象,畢竟是零碎和模糊的,很難據此獲得一個具有整體意義的圖像。況且,目前的中國法律史學界似乎并沒有特別留意司法官員群體的研究。與之不同的是,明清中國的官方歷史編撰者刻意頌揚的循吏群體,無疑構成了那個時期官方話語中的典范形象。這種形象,乃是經由兩千余年正史敘述的不斷強化、漸次凝練而成的官僚類型。那些能夠被納入這種強固傳統中的模范官僚,至少獲得了帝國官方和精英階層的普遍認同。他們得以入選官方正史,既有一定的標準,亦有固定的程序。概括起來,構成這一典范的核心要素,乃是富民、理訟、教化源于孔子在《論語子路》中提出的富之,教之的思想,又可以進一步濃縮為愛民情感。在邏輯上,愛民是循吏進行富民、理訟、教化的情感基礎;富民則是循吏理訟、教化的經濟基礎,即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理訟和教化,是循吏維護社會和美秩序的兩個環(huán)節(jié)理訟不忘教化,教化又是達到息訟和無訟的重要手段。就此而言,愛民蘊含著自然情感與道德情感的雙重內涵,也正是在情感的指引下,才出現了哀矜折獄的理念和特征。
為了進一步理解明清中國循吏的司法實踐,本書從三個維度展開了翔實的討論:考述傳統中國循吏的歷史源流,分析循吏賴以存在的制度基礎與文化氛圍,解讀循吏司法的獨特風格。首先,作為帝國模范官僚的循吏群體,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到精英
階層的持續(xù)稱頌,顯然是因為他們不但符合了傳統中國家國同構的泛倫理政治或泛道德政治的需要,而且扮演了這一政治舞臺的行動者父母官的角色。其次,他們恰好又是禮法制度的贊同者,司法實踐的操作者,從而在禮法制度與司法實踐之間起到了橋梁或媒介的作用。在帝制中國,人們普遍認為,禮法制度的基礎乃是人間社會的常情和常理,同時也有著形而上的終極依據。如此一來,具有自然情感、道德情感與人際交往的規(guī)范意蘊的人情,也就得以進入禮法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因人情而制禮儀。再者,在司法實踐中,一旦出現了律例難以覆蓋的疑難案件,或者出現了機械適用律例可能導致的裁判不公,乃至在非常時期發(fā)生的特殊案件(例如災亂饑饉時集體搶糧之類),如何有效發(fā)揮情理的平衡作用,如何實現個案的公正,也就成為循吏必須面對和妥善解決的問題。在此,我們不僅看到了禮法制度中的情感因素和循吏心目中的情感因素,也看到了禮法之外情感因素的積極作用。在帝制中國的法律文化中,情感不僅具有形而上的本體意義,而且還有形而下的制度意義與司法功能。而這,大約就是本書想要提出的分析思路和意欲建構的分析框架。在我看來,這一分析框架大致可以成立,也頗具啟發(fā)意義。
可以說,本書蘊含著某種不尋常的思考。在看似平淡無奇的史料中,忠明先生偏偏讀出了那些帶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其一,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具有情法兩盡的類型特征;其二,這種司法類型得以存在和維系的文化語境,與情感本體相關;其三,操作或踐行這一司法類型的關鍵角色,乃是本著愛民情感從事司法實踐的循吏群體。正是在這樣的分析脈絡中,作者向我們精彩地展現了三種相互關聯的類型建構:情感本體的文化類型,踐行愛民情感的官僚類型,以及情法兩盡的司法類型。就本書的學術價值而言,既是對循吏傳的經驗研究,同時也提出了具有規(guī)范意義的理論構想。這是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也是最具原創(chuàng)性之所在。
我以為,這一研究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是因為正史循吏傳代表了帝國官方兩千余年一以貫之的宏大敘事,這乃是統治精英對于司法價值和文化理想的正統表達,具有毋庸置疑的典范意義。這種表達,既是一種史實的呈現,也是一種理想的訴求。
杜金(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徐忠明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法學研究所所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主要學術興趣集中在古典中國的法律與文學、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明清中國的司法制度與司法實踐。出版著作《案例、故事與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復調敘事》《明鏡高懸:中國法律文化的多維觀照》等十余部,發(fā)表論文百余篇。
尋常史料與不尋常的思考(代序)
第一章 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tài)模式
一、 情感:明清秩序的基礎
二、 申冤:民眾的訴訟心態(tài)
三、 哀矜:儒吏的裁判心態(tài)
第二章 循吏與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
一、 引言:問題的由來
二、 明清循吏的歷史淵源:概念與例證
三、 明清循吏的社會基礎:制度與文化
四、 明清循吏的調處息訟:仁愛與教化
五、 明清循吏的刑事裁判:哀矜與寬宥
六、 明清循吏的司法技藝:智謀與神判
七、 余論:結語與引申
第三章 清代中國司法裁判的形式化與實質化
一、 引言:問題由來
二、 清代裁判的歷史脈絡
三、 清代裁判的個案解讀
四、 余論:原因探究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