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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處理中的信義義務研究
數字社會治理目標是建立長期的、可持續(xù)的、互利互信的數據(含個人信息)分享關系。個人信息保護最核心的困局是傳統(tǒng)個人控制論為核心的賦權模式已證明無益于個人權益的保護,難以在個人信息處理關系中建立互信。信義義務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的補充被提出,以解決數字社會違信問題。信義義務起源于信托領域,呈現大規(guī)模擴張適用趨勢,催生出信息受托人理論、英國數據信托方案、信息信任關系理論、保密法路徑、個人數據監(jiān)護人制度等。個人信息處理者具有信息、能力、知識、地位上的優(yōu)勢,承載了信息主體的信任,后者不得不在個人信息處理關系中依賴前者。因此,以信義義務作為法定義務,規(guī)制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行為,以降低授信風險。權力不平衡越大,處理者對信息主體決策環(huán)境的控制就越高,相應信息主體的脆弱性就越大,越有必要對處理者施加信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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