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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信息權 個人信息之上是否存在一項抽象的權利,是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問題!秱人信息保護法》將個人信息統(tǒng)稱為權益而非權利,回避了個人信息上的權利屬性問題。在《民法典(征求意見稿)》中曾明確使用個人信息權一詞,而后被改為個人信息保護。之所以呼吁個人信息權利化,是因為權利在實踐中具有絕對性,意味著利益與權利對抗時會處于下風。本書立足于新興權利論與權益區(qū)分論,從概念構造論和本體構造論兩個維度建構個人信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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