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個人信息民事司法保護實踐中的問題為導向,以理論研究和域外經(jīng)驗為支撐,以全國法院的審判實踐及典型案例為重要研究素材,探究個人信息民事糾紛案件審理的理論難點和實踐焦點問題。
本書對《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關民事司法保護的規(guī)定進行了全面深入闡釋。第一章通過研究背景部分梳理了個人信息保護國內(nèi)外立法、司法、執(zhí)法和守法情況。第二章“基本原則”闡釋了民事司法保護的法律適用和裁判原則。第三章明確保護對象,即個人信息的定義和范圍,包括匿名化信息的認定方法等。第四章論述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主要對法律規(guī)定的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礎予以細化,并對多主體處理個人信息的責任、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等問題展開論述。第五章是關于個人信息請求權的實現(xiàn),包括查閱、復制、刪除、更正補充、可攜帶等權利的實現(xiàn)方式。第六章是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承擔,包括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禁令等在個人信息保護侵權中的適用,個人信息歸責原則與人格權侵權的體系化協(xié)調(diào),并重點討論了財產(chǎn)和精神損害在個人信息侵權中的認定。最后,本書編寫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個人信息保護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建議稿及條文說明)》。
申衛(wèi)星,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長、法學院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兼任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網(wǎng)絡與信息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衛(wèi)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物權法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等。
姜穎,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獲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全國優(yōu)秀法官、全國三八紅旗手、首都勞動獎章、北京市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被評為2012年度全球知識產(chǎn)權界50位最 具有影響力人物、首屆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十大影響人物、第十二批“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人才”等。
敖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總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畢業(yè)于北京郵電大學圖像傳輸與處理專業(yè)、挪威管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長期從事寬帶光網(wǎng)絡、未來網(wǎng)絡、智慧家庭領域技術及標準研究工作,主持國家寬帶發(fā)展、千兆光網(wǎng)、電信普遍服務、三網(wǎng)融合等重要項目研究工作,多次獲得國家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
導言
第一章 研究背景
一、域外立法及實踐情況
(一)歐盟“個人基本權利”立法及實踐
(二)美國實用主義的行業(yè)立法及實踐
(三)其他國家個人信息相關立法及實踐
二、我國立法及實踐情況
(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現(xiàn)狀
(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監(jiān)管實踐
(三)企業(yè)個人信息保護守法情況
三、我國民事司法保護情況
(一)案件受理情況
(二)案件呈現(xiàn)特征
(三)案件審理情況
(四)案件審理難點
第二章 個人信息保護民事糾紛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則
一、民事司法保護的重要性
(一)個人信息權益的性質(zhì)
(二)民事司法保護的必要性
(三)我國個人信息民事司法保護發(fā)揮的重要作用
二、個人信息民事糾紛的法律適用與裁判原則
(一)個人信息保護民事糾紛的法律適用
(二)個人信息民事案件審理的裁判原則
第三章 保護對象:個人信息的定義和范圍
一、個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圍
(一)“識別”的理解
(二)從“識別”到“識別+關聯(lián)”
(三)匿名化的理解
二、個人信息民事權益的性質(zhì)及與其他人格權的關系
(一)個人信息民事權益的性質(zhì)
(二)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
(三)個人信息權益和姓名權
(四)個人信息權益和肖像權
(五)個人信息權益與個人信用權
三、個人信息權益與數(shù)據(jù)、虛擬財產(chǎn)的關系
(一)個人信息與數(shù)據(jù)
(二)個人信息與虛擬財產(chǎn)
第四章 行為規(guī)制:個人信息處理規(guī)則
一、告知同意規(guī)則
(一)告知同意規(guī)則的確立及重要意義
(二)告知規(guī)則
(三)關于告知規(guī)則的司法解釋條文建議及說明
(四)同意規(guī)則
二、不需同意即可處理的情形
(一)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理解
(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的理解
(三)履行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理解
(四)為保護自然人財產(chǎn)安全所必需的理解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在合理范圍內(nèi)處理的理解
(六)公開個人信息的再利用
三、多主體或主體變更時處理個人信息的責任
(一)共同處理
(二)委托處理
(三)個人信息處理者合并、分立、解散、破產(chǎn)
(四)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四、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一)自動化決策侵權的事前規(guī)制路徑及不足
(二)自動化決策侵權的事后歸責路徑及缺陷
(三)自動化決策侵權的規(guī)制路徑完善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對個人信息權益侵害的規(guī)制
五、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guī)則
(一)敏感個人信息的界定
(二)生物識別信息的保護
(三)醫(yī)療健康信息的保護
(四)金融賬戶信息的保護
(五)行蹤軌跡信息的保護
(六)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
第五章 權利實現(xiàn):個人信息請求權的實現(xiàn)
一、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
(一)復制權的含義與制度意義
(二)可復制個人信息的范圍
(三)復制權的具體行使
(四)復制權的司法救濟
二、個人信息刪除權
(一)刪除權的含義和制度意義
(二)刪除權與域外被遺忘權制度對比
(三)刪除權的具體行使
三、個人信息更正、補充權
(一)更正、補充權的含義和制度源流
(二)更正、補充權的實踐考察
四、個人信息可攜帶權
(一)可攜帶權的含義與制度意義
(二)我國可攜帶權的制度架構
(三)可攜帶權如何與其他權利相兼容
五、近親屬對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
(一)域外經(jīng)驗考察
(二)我國死者人格權保護的探索
第六章 責任承擔:個人信息侵權責任認定
一、個人信息法律責任的復合性
(一)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
(二)個人信息行政違法責任
(三)個人信息刑事犯罪責任
(四)個人信息公益訴訟
二、個人信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個人信息侵權的人格權請求權
(二)“動態(tài)系統(tǒng)論”在個人信息侵權責任中的應用
(三)個人信息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個人信息違約責任
三、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個人信息案件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
(二)個人信息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特別情形和難點
四、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
(一)關于停止侵權的具體適用
(二)關于賠禮道歉的具體適用
(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木唧w適用
(四)關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木唧w適用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個人信息保護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建議稿及條文說明)